通行費不是旅客運輸服務,經常有人混淆!
發布日期:2022-10-10?瀏覽次數:
通行費、旅客運輸費用是兩種不同的費用,簡單的說通行費是車的費用,旅客運輸服務是人的費用。
概念不同
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旅客運輸服務屬于交通運輸服務,是指利用運輸工具將貨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當然沒有管道,現在還沒有用管道運人的。
抵扣政策不同
通行費目前抵扣政策是
1、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其他的不得抵扣。
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抵扣政策是
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抵扣政策出臺背景不同
通行費出臺抵扣政策主要是因為發票,企業發生的通行費本身按規定不屬于財稅2016年36號文規定的不可抵扣的范圍,營改增后,由于受制于通行費發票的形式,通行費無法合法有效的抵扣憑證,因為通行費特殊性,購買方沒法取得專用發票,所以允許憑借紙質的普通發票,以及后面的通行費電子發票進行抵扣。
而旅客運輸服務本身因為無法分清個人消費還是企業發生,所以財稅2016年36號文就規定其屬于不得抵扣范圍,企業哪怕是取得了專用發票,也無法進行抵扣。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將其納入允許抵扣范圍,更多的是一種政策優惠。
所有這個兩個政策背景和出發點是有所區別的。
申報表填寫方法也不盡相同
通行費發票目前兩種發票類型,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比照專票方式處理,勾選后填寫附表二,第1、2、35欄。而過橋、閘的紙質通行費發票計算抵扣填寫附表二的第8b欄次。
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如果取得專用發票當然不用說,如果取得非專用發票,其他的都填寫附表二8b欄次,同時需要填寫第10欄統計欄次。